【股利政策】
章程第十九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累積虧損後,次就其餘額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現金分配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分配時,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及資金需求,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為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20%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不分配,並經股東會承認;股東股利發放得以股票或現金之方式分派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20%。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惟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法定盈餘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之。
【歷年股利情形】
股利年度 |
現金股利 |
除息基準日 |
現金發放日 |
股票股利 |
除權基準日 |
股票發放日 |
111 |
10 |
112/8/25 |
112/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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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 |
9.0 |
111/8/30 |
111/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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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9 |
4.2 |
110/8/27 |
11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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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4 |
109/9/4 |
109/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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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0.934066 |
108/9/23 |
108/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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